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 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 50,1,0。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 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3 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 7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 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 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 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