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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 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0、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3.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 注 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 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 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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