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0,综合楼 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 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 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 1 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3,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 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 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