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 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 1。0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 服务用房、40、3、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 含兼容商业 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 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