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 含农贸市场,50.1、0,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 酒店 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 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 服务用房 40.3.0 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 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 不得单独建设 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 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