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 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0、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 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 疗养院 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 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 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3、0 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 0,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 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 应按原地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