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 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 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 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0.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 5,工业用地 生产厂房 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3。0 物流用地 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 服务用房.30。0 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 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 应按原地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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