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 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 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 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0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 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 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 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 服务用房、40、3,0 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 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 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 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 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