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 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 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八条.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用地性质.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容积率.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 0 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1.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40、3、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0、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第九条.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 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