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1.详见第15页,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第八条 非居住建筑容量按下表控制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 公共设施用地.纯商业建筑、含农贸市场,50.1 0,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 酒店,4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 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 1 5.工业用地、生产厂房 配套办公用房 服务用房.40。3、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30 0、7,注,特殊地块相关指标根据本规定中第五条执行,第九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第八条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 体育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后,新出让的100亩以上居住用地,含兼容商业,必须配建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幼托设施,第十一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拍卖用地外,建筑用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如确实不能与周边用地整合只能单独建设的、按程序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 不能随意改变坡地地形、禁止大挖大填.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可、不得进行地形调整。应按原地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