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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3月15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2007年12月31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高层建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注.1。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未设定兼容比例的历史地块其兼容比例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2,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批发市场 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3.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6。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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