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 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3月15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2007年12月31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高层建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注.1 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未设定兼容比例的历史地块其兼容比例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2、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批发市场 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3。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4 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6、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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