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水电站建设和生产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对供水。灌溉 渔业和生态用水造成影响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责令限期安装 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