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 利用.节约 保护、管理水资源 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原则.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州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和开发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自治州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发 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管理。节约 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显著成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