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原则,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 管理,节约和开发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自治州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显著成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