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 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原则.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 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和开发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自治州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 利用水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 管理 节约 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显著成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