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 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原则。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和开发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自治州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 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显著成绩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