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原则、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条,自治州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和开发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第五条 自治州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的义务。对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显著成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