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六条 自治州水资源综合规划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编制。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州管的河流 湖泊的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自由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县级综合规划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经批准的规划是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七条 自治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自治州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第八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工程 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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