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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水事纠纷的处理和执法监督第三十二条,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解本乡 镇。的水事纠纷,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配合司法,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水工程的案件,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有关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水行政监督执法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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