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出售,申请与售后管理第二十七条、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要面向全社会中低收入家庭、并优先出售给教师和政府指定予以扶持的行业和部门职工,出售价格要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因素定价、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自建或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内部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出售。不得向社会出售、出售价格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七项定价、第二十九条。为便于职工在购买中参照对比 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要统一组织销售、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由单位自行销售、销售执行公开办公 公布房屋座落、层次,面积,价格,按着交款顺序.由购买职工自行定位,第三十条,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应填写申请表。提供家庭现住房、人口及收入情况等材料。经所在单位证明,并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职工购房档案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售后公用部位 设备和小区公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开发单位在售房时。按售房款2,的比例向购房职工代收住房维修基金.并从门市房中每平方米提取50元的维修基金和100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由市建委收取、上缴市财政,住房维修基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专款专用。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按、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管理使用。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 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择优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要与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规范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