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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政策与价格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坚持合理。节约的前提下 优先给予安排、并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可根据批准的计划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第二十三条、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予以政策扶持,取消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减免相关费用。第二十四条,允许开发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开发部分门市房、享受减免政策的门市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1999年的平均价不得超过760元.平方米。此后每年由房改部门会同建委.物价部门按规定测定并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 1、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安工程费,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5,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6 贷款利息、7,税费 8。1。5。以下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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