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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运用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预收售房款,其他房改资金和银行贷款中筹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必须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控制,严禁挪用,并按工程进度拨付使用,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 按照先自筹资金,后贷款资金的次序逐次运用 以防款额度过大.贷款资金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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