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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来源与运用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 预收售房款.其他房改资金和银行贷款中筹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必须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控制、严禁挪用 并按工程进度拨付使用、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按照先自筹资金,后贷款资金的次序逐次运用 以防款额度过大。贷款资金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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