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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金来源与运用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可从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 预收售房款。其他房改资金和银行贷款中筹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必须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控制、严禁挪用、并按工程进度拨付使用。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使用 按照先自筹资金 后贷款资金的次序逐次运用、以防款额度过大,贷款资金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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