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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要素保障第三十三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所需的水,电。油,气,讯等设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节能产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施工,优先保障供应、水.电 油,气、讯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负责为节能产业企业提供及时.高效。优质服务,保证安装及供给质量 并在水,电.气。讯等使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三十四条 完善运输协调机制.积极保障节能产业企业的交通运输需求,第三十五条,支持符合国家直购电准入条件的节能产业企业申报列入直购电试点,第三十六条,充分利用我市各项人才政策 引进.培养高素质的管理人才。科研人才。工程技术人才 高级技工等,其在职称评定.优秀专家选拔、入户 社会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第三十七条,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的手续办理等方面,按照.优质.高效、的原则,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实行并联审批和,一站式 服务.开辟 绿色通道,为项目立项.建设 投产和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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