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政策第四条 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取得,挂牌出让价格按我市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执行,第五条,对新建节能产业企业项目 含技改.需在原工业用地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的和在工业园区统一组织建设节能产品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需用地的 市政府予以优先保障。第六条,节能产业企业生产性项目在其用地出让期限内 按规划增加容积率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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