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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处罚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拆除.并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拆除,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 树木及其他市政设施上乱写,乱张贴广告 标语和海报等 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清除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强制清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或改变已登记备案内容 依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第二十条、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就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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