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 桥梁,广场,地下通道 路灯杆,护栏,绿地.站台。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立柱广告.电动翻版广告一般不超过5年 LED视屏广告一般不超过10年.临时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90天.户外广告位使用出让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自有场地,建构 筑,物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对产权人,单位,按不高于招标,拍卖的纯收入40,比例协商支付载体占用费或租赁费.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广告位使用权后。应当在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 必须在期满后2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征用,征收及拆除未到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由此造成损失的、按制作成本折旧 给予补偿,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需办理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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