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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十三条,利用城市公共场地.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路灯杆,护栏,绿地、站台 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立柱广告 电动翻版广告一般不超过5年、LED视屏广告一般不超过10年.临时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90天,户外广告位使用出让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 自有场地.建构、筑 物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对产权人 单位,按不高于招标。拍卖的纯收入40,比例协商支付载体占用费或租赁费,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广告位使用权后。应当在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 必须在期满后2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办理延期设置手续.因城市规划 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征用.征收及拆除未到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由此造成损失的,按制作成本折旧.给予补偿,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需办理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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