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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十三条.利用城市公共场地 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广场 地下通道、路灯杆 护栏。绿地,站台、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通过招标 拍卖等方式出让 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立柱广告.电动翻版广告一般不超过5年.LED视屏广告一般不超过10年 临时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90天.户外广告位使用出让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自有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对产权人 单位 按不高于招标 拍卖的纯收入40,比例协商支付载体占用费或租赁费、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广告位使用权后,应当在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必须在期满后2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30日申请办理延期设置手续.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征用 征收及拆除未到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的、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 由此造成损失的。按制作成本折旧。给予补偿,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需办理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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