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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户外广告的有偿使用第十三条、利用城市公共场地 市政设施、含城市道路 桥梁 广场 地下通道,路灯杆、护栏,绿地。站台、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载体使用权通过招标 拍卖等方式出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单立柱广告.电动翻版广告一般不超过5年.LED视屏广告一般不超过10年,临时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90天.户外广告位使用出让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管理。自有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原则、对产权人。单位,按不高于招标,拍卖的纯收入40、比例协商支付载体占用费或租赁费,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取得广告位使用权后,应当在15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必须在期满后2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恢复场地原貌,需要延期的 应当提前30日申请办理延期设置手续、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需要征用,征收及拆除未到设置期限的户外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 由此造成损失的 按制作成本折旧 给予补偿,第十五条,户外广告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后 需办理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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