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标志、必须坚持先审批 后设置的原则 一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管理工作。牵头验收户外竣工广告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登记管理。住建 公安。消防。安监,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辖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第五条.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详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求建设.环保.公安,工商 质检、安监 交通运输,气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街区建设、风貌改造时、应将户外广告设置列入规划内容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的要求、满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确保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一 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造型 数量 体积 位置,朝向,材质及色彩和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设计。制作和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鼓励在户外广告制作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节能环保材料,产品。二,设置户外固定广告 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广告经营者名称,姓名,及联系方式,户外广告使用的标志 文字要规范,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 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字体,三.城市中心区域及主要干道禁止设置大型单立柱广告、规划的机场及周边地区禁止设置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城市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四、在城市过境道路,含高速公路,城市规划区设置的户外广告 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审批,超出审批范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五,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是霓虹灯,吸塑灯箱等可变光源广告,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5米,且不得超过临街道路红线 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廊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 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的消防 通风。采光 六,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 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 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 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 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七,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 一幢楼内有多个单位办公或经营的.可在建筑红线内入口处集中设置招牌 同一条街道设置的店面招牌,应保持规格尺寸统一,设置高度一致 同一幢建筑物的店面招牌应底沿对齐.并配置夜景光源。八,设置气球悬挂条幅广告应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核 备案、其设置应远离高大建,构,筑物及各类电线、燃气站等城市公共设施.一般应在宽敞的广场区域.九、张贴广告应当张贴在广告专栏内.禁止随意张贴,十、重大节庆,重要会议,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标志 应由设置者或产权单位及时拆除,十一,成立巴中市户外广告规范设置专家组,人员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城市规划,工商行政 建筑园林、广告规划,气象等专业人士组成 负责巴中市户外广告艺术及技术水平的评价.审查和验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妨碍生产经营,影响市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 影响城市容貌的,四.利用违法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五 影响市政,交通.电力。消防,气象、园林,通讯,环卫 燃气等公共设施的 六 利用跨越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七 法律法规和政府禁止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