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联合办理责任窗口应履行告知责任,除依法确需保密的,都要对审批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审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十条,加强对联合办理行为的行政监督,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客商投诉中心负责对联合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确保各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办理、并接受申请人投诉.凡拒绝执行联合办理办法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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