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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条.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纳入当地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尚未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国有 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在已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职工集资建房,其他单位一律不得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可按规定收取管理费用,但不得有利润.其余政策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不面向社会销售,任何单位不得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第三十一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凡已参加了房改或集资建房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第三十二条,各级房改办负责中央和省驻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及同级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建设的审批工作.第三十三条.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监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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