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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资金筹集.使用 管理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一,政府投入,二、政策性贷款 三。开发企业自筹的建设资金、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五 与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销售收入.六、职工和居民自筹资金。七、其他来源.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存入政府指定或委托的专门机构。专户存储、专项使用、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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