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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购房对象和条件第二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 的无房户或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收入线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布.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身份证及户口簿,二,家庭收入证明.三,同级房改办提供的未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的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拆迁安置房的证明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无房或现有住房人均不足15平方米的证明 五,需提供的其他证明、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后有异议或投诉的。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予以确认,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定期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其选房顺序。购房人按照选房顺序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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