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档案信息管理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部门 各专业系统的地下管线信息资源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第三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地理信息中心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第四十条。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各自的子信息系统 并纳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第四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实行工程核实制度.在地下管线核实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 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地下管线工程勘察 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第四十三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原有地下管线已形成的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图、新建管线施工前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先到地理信息中心查询该线路的地下管线信息、并将建成后的管线信息资料移交到信息管理中心。第四十四条.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管线迁移 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 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四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已有的地下管线开展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各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第四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给予提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查阅,利用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