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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三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地下管线的维护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督查工作 并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维护管理的专项检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及养护作业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地下管线应当纳入市政公共设施实施统一规划管理 提高地下管线维护质量和运行安全水平、第三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机构缴纳挖掘修复费。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道路养护单位修复道路,道路修复质量不得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三十六条,管线产权 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废弃的管线应当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 第三十七条,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 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 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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