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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变更图纸及变更说明、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管线工程施工应尽量避免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第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或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用地和拆迁手续 第十七条,新建 改建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其它地下管线时,规划部门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并提出地下管线迁移或改建规划设计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向规划部门提交施工图纸.待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管线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报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后,方可施工,因自然 地理、技术等因素、确实需要变更其管线的.被变更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支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半年内未能组织开工建设的。须提前一个月到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为六个月、延期内仍未开工建设的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在地下埋设各种非金属管线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管顶上方同步埋设铜质金属线 其截面不得小于1,2平方毫米,以便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第二十一条,各种管线。特别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管线。应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照一定的距离设置明显标志,标志应与道路或人行道道面水平一致,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 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 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线工程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 测绘,设计。并参与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批准的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设置管线标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线竣工图。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监理。并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因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 应当依法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档手续,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整治道路需迁移 改建地下管线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有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并告知迁移或者改建的设计要求.由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设.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工程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拆迁房屋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绿化。消防。军用设施,轨道交通.测量标志 航道.河道,桥梁.文物等方面的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 应当采用可靠方法进行探测 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可能对其他管线或者市政,绿化,建筑物及构筑物等设施造成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派员到场监督,如有损坏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并做好记录 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施工场地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应当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第三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 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政府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政府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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