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时 应当统一规划 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 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 方可覆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