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 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 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