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 方可覆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