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工程 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 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 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 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