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 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 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 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 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 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