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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新建 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 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 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 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 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 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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