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 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 位置 埋深应当综合规划 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 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 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 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