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系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 应当控制在规划的对应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进行建设、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 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在覆土前,经规划主管部门复检无误后.方可覆土,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应当向市测绘主管部门备案,地下管线工程的测量费用 应当纳入管线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三个月内。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