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 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拆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六条,拆迁人在约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内、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拆迁人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 供气、供暖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赔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并对拆迁人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拆迁人未能按时,足额向被拆迁人发放补偿安置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双倍支付由此造成的同期储蓄利息损失,第四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房屋评估机构显失公正、弄虚作假的。其评估结果无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退回评估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给予警告 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一条,拆迁人擅自变更拆迁安置用房规划.设计内容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辱骂.欧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抢占房屋 煽动闹事、阻挠拆迁,哄抢国家或集体财产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它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发布拆迁公告的,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对违法拆迁行为不予查处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非法干涉房屋拆迁活动的 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