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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凡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拆迁范围平面图,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 五,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30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四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九条,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汇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三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必须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人应按规定支付被委托拆迁单位劳务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第十四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委托拆迁合同报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五条、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办法所称的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于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九条,因拆迁需要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必须达到水,电,路通,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告通知,第二十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和使用性质的认定.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第二十一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 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二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文明施工 防尘除噪。保持环境清洁.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有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除单位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拆房施工.第二十四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人和拆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拆迁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伪造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内容组织验收,第二十五条 公安。工商,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及时办理和安排户口转移 子女转学入托 住房.用电 用水等事宜.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资料.在完成拆迁一个月内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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