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拆迁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必须由取得国家或省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 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 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时必须遵守评估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四十条。拆迁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可以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价格评估,也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择评估机构,由拆迁人支付评估费用.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委托其它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两个评估结果误差不超过5,含5.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评估结果超过5、的 拆迁当事人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进行评估质疑 由听证评审会确定评审结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和被拆人确定评估机构后应及时告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所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构筑物进行评估的应签定委托评估合同、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评估业务 第四十一条,经听证评审会确定、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由被拆迁人承担评估费用及听证评审会费用,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误的、拆迁人除承担其委托评估的费用外,还应承担被拆迁人委托评估的费用及听证评审会费用.第四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拆迁人应当组织评估机构向被拆迁人详细说明评估的依据 采用的方法,考虑的因素.计算的过程等有关事项 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进行评估时。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三条,评估机构在拆迁评估中,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或者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城市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吊销、降低评估机构的资质或评估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