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高层建筑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 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八条。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 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的、二,高层建筑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三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四 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六.擅自改动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的.七,擅自改变避难层.间 的使用性质的.八、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九。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年度全面检测的 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