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火灾救援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掌握执勤辖区内每栋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火灾扑救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火灾扑救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二.固定消防设施设备的状况 三,外部消防水源的分布和使用方案。四,重点部位消防力量部署、五 火灾扑救技术战术措施 六,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七 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八,火灾扑救注意事项。第三十三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任何单位 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扑灭火灾 第三十四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火灾扑救工作,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第三十五条、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 在火灾调查结束前。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 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