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火灾预防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使用可燃材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第十六条、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应当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第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公寓不应设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 应当设在首层或者二,三层 并设置单独出入口、高层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应当设置在首层或者二、三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还应当保证建筑面积 出口数量。防烟排烟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公寓,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客房和医院的高层病房楼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 配备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罩,逃生绳、缓降器等辅助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第十九条.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高层建筑施工高度超过24米的 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 应当事先告知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高层建筑周边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 维护的方法和要求,高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警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及时处理火警信号,第二十六条,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在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及其地下部分生产 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 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新上岗的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第三十条。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