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 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 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城市车辆清洗场 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 卫生 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 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 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 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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