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 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 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 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 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 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