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九条 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同时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 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 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 有所改善的原则 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