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 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 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 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 点 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 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理 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