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 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同时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 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 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 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 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 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 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