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 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 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 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 洗车作业应当文明 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 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其整洁 完好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