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 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 袋装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 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 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