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设局审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 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 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 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 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 完好和正常使用,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