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雅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 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容貌,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 是指城市街道 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城市垃圾 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 建设 管理,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区级,乡镇三级管理 按划分责任区负责。并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 根据城市的发展 每年由雅安市建设局划定.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卫生。民政 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配合市建设局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局可委托有关组织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 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检举和控告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局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