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缴纳处理费.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核定。收入所得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并颁发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一 提交书面申请 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 路线和处置地点 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 进场路线图 具有相应的摊铺 碾压、除尘 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五 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七、提交建筑垃圾处理费缴费凭证。第八条 核准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总量、二.运输单位。运输时间。路线.三、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企业名称.地点.四,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或者综合利用方案。第九条.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第十条。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车准运证的车辆不得参与建筑垃圾运输。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单位、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倒.禁止未密闭加盖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进入消纳场倾卸 第十五条.单位因建设或恢复生态需要对外接受建筑垃圾的,可持土地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