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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阻挠、妨碍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 市 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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