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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第二十四条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 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阻挠、妨碍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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