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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等方式 受理公众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阻挠。妨碍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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