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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通过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等方式,受理公众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第二十四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 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阻挠。妨碍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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