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经营的制度,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经营、第二十条 参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 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 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 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