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经营的制度。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包括建筑垃圾运输 消纳 综合利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经营,第二十条。参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 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 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 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标准和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