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许经营,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经营的制度,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经营,第二十条,参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 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 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 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 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 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 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