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特许经营。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经营的制度,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经营。第二十条、参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 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 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 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 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 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