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 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经营的制度,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经营,第二十条,参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 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 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 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 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 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