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特许经营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经营的制度,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消纳 综合利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许经营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特许经营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建筑垃圾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通过招标选择投资者、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经营、第二十条 参与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 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六 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获得建筑垃圾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 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省 市有关标准和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