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 二,项 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水利工程建设费用 维修养护经费。水费,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水利工程承包.租赁费和拍卖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 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肇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