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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水利工程建设费用,维修养护经费,水费 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水利工程承包。租赁费和拍卖资金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肇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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