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 三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第、五、项.第。六.项,第,七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截留 挪用、贪污水利工程建设费用 维修养护经费、水费、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水利工程承包.租赁费和拍卖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肇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