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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 项.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 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截留.挪用 贪污水利工程建设费用,维修养护经费、水费。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 水利工程承包.租赁费和拍卖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 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肇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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