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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水利工程建设费用,维修养护经费,水费,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 水利工程承包,租赁费和拍卖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肇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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