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 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钻探 采矿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水利工程建设费用,维修养护经费,水费。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水利工程承包,租赁费和拍卖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 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肇事人员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