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调度计划或者阻碍计划实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三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清除障碍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 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以及不按照批准范围和作业方式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水,钻探.采矿等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截留,挪用,贪污水利工程建设费用.维修养护经费、水费,水利工程补偿、赔偿费。水利工程承包。租赁费和拍卖资金的 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工程管理职责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迫使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方案 拒绝执行防汛救灾命令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肇事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