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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八条、兴建。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水利工程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适应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九条,兴建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开工建设等审批手续、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筑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兴建水利工程 其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接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查,一,大 中型水利工程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二.小型水利工程、由市,地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前款所列水利工程属于公益性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工程管理的机构编制和维修定额方案,报相应的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和图纸、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施工单位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及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的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制度,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水利工程产权登记,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其他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限期补办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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