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 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 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设备 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 发电 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 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 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实行统一调度 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 第三十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 租赁,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 出租.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