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 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七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 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九条。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第三十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