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 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 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七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设备 技术等优势 开展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九条,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第三十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 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