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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 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七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 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九条 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 第三十条 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拍卖 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 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 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 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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