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 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发电 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九条。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 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第三十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拍卖 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