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 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 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七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第三十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 租赁、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 公平的原则.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 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