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 灌溉 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 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 设备 技术等优势 开展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 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九条 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第三十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 拍卖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