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 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七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九条,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第三十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拍卖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 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