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 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 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七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 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设备 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 发电。养殖。种植 旅游等多种经营,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 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 租赁或者拍卖,第三十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拍卖。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