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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运营第二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类、防洪,灌溉,治涝,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供水.发电经营。水产养殖,水利旅游等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其所需的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及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工程的权益所有者负担,第二十七条、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 在确保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利工程的资源 设备。技术等优势,开展供水、发电 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经营 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非经营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公益性水利工程经营收入的百分之六十应当作为以水养水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供水经营。应当坚持优先满足生活用水。保证生态用水.兼顾工业和其他用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 统一配给水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水单位和个人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第二十九条,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及其功能不变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对国家所有的经营性水利工程可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第三十条 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应当坚持群众自愿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发包,出租。拍卖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门用于当地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管理和养护,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的拍卖回收资金.应当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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