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未经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和审计中发现擅自开工计划外工程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建议有关部门停止拨付有关建设资金,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予全额支付工程价款,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务收支规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追回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未按本规定预留足够工程款 造成审减的工程款无法收回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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