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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开工前的审计第十一条 按国家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之前或停 缓项目复工建设之前,以下简称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设计总概算。年度建设资金计划等文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受理审计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提出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发送建设单位和审批项目开工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一 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筹措方式,偿还方式,二.征地,拆迁及道路修建、水电安装等前期费用支出,三。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十四条、对经审计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通知对建设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款项,建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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