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在建项目审计第十五条、凡属国家规定的建设期较长的大中型国家建设项目,在其已开工建设 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阶段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其进行在建审计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项目在建审计的主要内容为。一,项目设计总概算调整情况,二。设计变更的内容和调整情况,三.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和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情况.四 建设项目经济合同实施情况.五,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乱收费的情况。六,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七 是否按国家规定足额计提和缴纳国家税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在建项目,除依法进行处理外,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应当及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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