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列入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项目计划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抄送项目计划审批情况,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四条.列入审计计划.包括市政府交办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和资产移交手续。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中明确规定 以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审计结论作出前。建设单位.发包人、预留10 以上的工程款.审计结束后才能全额结付工程款.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首先使用自身力量 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 或委托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参加审计,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事项。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聘。接受聘用的人员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 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审计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项目审计经费实行专户核算,专项用于聘请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以及审计机关开展项目审计所需的必要支出、支付中介机构或聘请具有专业工程技术的人员参与审计的费用.原则上按照不高于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 2008、141号,标准执行、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项目审计后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有权向社会公布有关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 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