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 都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六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文明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 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侮辱,殴打城市建设工作人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拒绝,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四届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2月27日批准签发的,遂宁市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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