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容貌管理第一节.建 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九条、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和风格等应当满足城市规划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决定统一整改的。各相关权利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构 筑物业主或使用。管理者应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 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临街面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建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蓬,应做到高度、色彩,风格大体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第二十二条,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 第二节。道路 桥梁容貌管理第二十三条,对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加强日常管护,确保其整洁 无垃圾。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井盖.沟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正位或补缺.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市场,摊点。堆物。作业。搭建设施,开展宣传、咨询.募捐、销售,演唱等活动 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设置的报刊亭、电话亭、信息亭.公交站棚,画廊,招贴栏 宣传栏 窗,等.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确保完好 整洁、第二十六条。未经建设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上空或者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新建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 已设的架空管线要逐步移入地下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或其他物品.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维修管道、清疏沟渠、装卸物品等,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及时清除产生的渣土.淤泥。污物等。保持路面清洁、第二十八条。由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共同确定车辆停放规划、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的地点按要求规范停放,因停车导致的市政设施损坏 应由停车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九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位置,规格 形式 时限设置,第三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应保持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 清理,确保安全 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一条,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道路路面、桥梁,护栏 电.灯,杆。各类管线.树木或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喷绘,乱涂写。乱刻画,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管理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建筑物 构筑物。桥梁,护栏 电。灯、杆、树木或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标语 因重大庆典.节日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张挂、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到期后自行及时清除,第三十三条、在公共场所临时张挂 张贴 设置,书写的各类宣传品或标语。必须字迹清晰。用语规范,无残缺,破损和污迹,第五节。夜景灯饰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夜景灯饰设置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按照.遂宁市建筑物.构筑物,立面空间管理办法,实施光彩亮化工程,设置夜景灯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二.设施安全.环保、新颖,节能,三。局部景观灯饰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四,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重要区域。重要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应纳入城市灯饰设施监控系统 第三十六条,公共建筑 景观及纯居民住宅建筑的光彩亮化工程由政府投资建设、维护并承担电费支出。房地产住宅开发项目的光彩工程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并进行维护,由政府财政承担电费支出、单位建筑及商业建筑的光彩工程由业主投资建设 维护并承担电费支出。夜景灯饰的产权单位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灯饰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灯饰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正常开闭,应当采取防火,防漏措施,确保灯饰设施的安全使用 夜景灯饰的开闭时间由城市建设部门根据季节.天气状况、节庆具体规定。第六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第三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树绿花艳、修剪整齐。不见野草、没有垃圾、一。行道树修枝整形美观整齐.枝叶离地面高度 2 2米 二 绿地内灌木,绿篱、草坪应做到勤修剪,精细修剪。达到层次分明.造型美观,三。绿地内应无杂草。杂物,四,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工作。无明显病虫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