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 盒,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四、焚烧树叶、枯草.塑料 垃圾或其他废弃物,五、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街道游园等从事车辆清洗.维修活动、六、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实行责任制的区域.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定时清扫,保洁.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实行垃圾袋装化管理、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按可回收和不可回收分别倒,投,入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第四十条.城市绿地、绿化带,树池应保持整洁 美观 管护单位应及时清除绿地、绿化带。树池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及时清除.第四十一条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1 8米的硬质实体封闭围栏 并保持整洁、完好.拆除建,构,筑物或对建.构,筑物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向周围扩散,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工地进行临时绿化、经批准改作临时停车场的,应对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施工.拆迁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工程竣工时、应当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第四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道进行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施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 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8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第四十三条.从事车辆清洗。美容。修理或废品收购.储存,发运、加工作业的 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道路上停放或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 维修 第四十五条 运载砂石、灰 浆,废弃物等流体或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牢固捆扎 严密封盖。不得沿途撒落.飞扬.泄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第四十六条.禁止在城市饲养鸡 鸭,鹅,兔。羊.猪 牛,马等家禽家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批准饲养鸽子或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他人和环境造成影响,第二节。废弃物管理第四十七条.本节所称废弃物.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第四十八条.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市建设部门和园区建设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市场化服务的除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 由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第四十九条,宾馆。饭店,酒店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 饮食服务,定点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橱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按照卫生 环保.建设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作业单位代为收集,运输和处置.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符合餐厨垃圾收集 存放和处理标准的专用设施设备。收集 运输.处置餐厨垃圾或废弃食用油脂.不得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第五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二,有密闭运输装置、三。车箱牢固,整洁,无破损。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审查具备运输建筑垃圾条件的。发给.渣土执法管理登记证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渣土执法管理登记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线路行驶、第五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车辆运输.第五十二条 市建设部门和园区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居民.优化环境的原则.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倾倒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设置化粪池或储粪池的,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化粪池或储粪池进行定期疏掏,粪便外溢时。城市建设部门和园区建设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先进行清除.疏掏。再分清责任,并由责任者承担清除,疏掏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