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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六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实行审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六十一条.下列项目,可逐步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服务企业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二,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四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其他环境卫生作业项目 依法中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不得非法转让或转包,违反规定的,发包的部门或单位可以终止其服务合同。第六十二条 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文明服务,规范运作 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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