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 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 安全等建设目标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占用 滞留。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的税费缴纳,应按照勘测设计部分费用和工程施工部分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缴纳。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可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第二十三条。对承包人有融资要求的 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 还款年限 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融资建设方案按相关程序审批 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 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 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结算应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 审计等工作 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等仍按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应引入 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无效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