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占用。滞留.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的税费缴纳 应按照勘测设计部分费用和工程施工部分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可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 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第二十三条.对承包人有融资要求的,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还款年限,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融资建设方案按相关程序审批、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结算应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等仍按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协商无效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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