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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勘测设计。设备采购 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 安全等建设目标.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 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 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占用、滞留。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的税费缴纳。应按照勘测设计部分费用和工程施工部分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缴纳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可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 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第二十三条 对承包人有融资要求的 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还款年限,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 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融资建设方案按相关程序审批、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 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工程结算应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等仍按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 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无效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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