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 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占用、滞留.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的税费缴纳.应按照勘测设计部分费用和工程施工部分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缴纳。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可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第二十三条.对承包人有融资要求的。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 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还款年限 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 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融资建设方案按相关程序审批、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 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工程结算应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等仍按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无效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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