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总承包管理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 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占用.滞留,确保资金安全,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的税费缴纳.应按照勘测设计部分费用和工程施工部分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缴纳,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 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可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第二十三条,对承包人有融资要求的 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 还款年限,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 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融资建设方案按相关程序审批。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结算应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 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等仍按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无效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