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管理第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 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工程现场设立项目部或派驻专职的项目法人代表,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严格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不得挪用。占用.滞留、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总价合同项目的一般工程变更列入工程风险管理范畴、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的税费缴纳,应按照勘测设计部分费用和工程施工部分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缴纳,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实行总价合同的。可按工程建设实际进度支付,实行单价合同的.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第二十三条.对承包人有融资要求的.应当在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融资建设方案,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融资责任主体,项目筹资方案及融资额度,还款年限,融资财务费用及贷款利息处理方法,融资建设方案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融资建设方案按相关程序审批、第二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支付.完工结算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执行并接受审计。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结算应在工程完工后六个月内完成、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各参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做好建设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等仍按有关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工程总承包应引入,建设项目总承包管理规范 相关要求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无效时可申请第三方调解 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