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确定第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招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第九条,招标文件应依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编制、第十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与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水利行业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相关技术与管理服务资质、二。具有与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与安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三.具有与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能力.设备采购能力。工程施工或工程项目管理能力.财务能力,企业信用等级在 优良、较好。及以上、四,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总承包的,必须签订明确的联合协议,明确主体责任单位和各单位责任等,五,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的招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合同文本可参考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 0216、和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版、可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合同须明确项目的设计,造价编制的依据和原则,以及结算和价格调整等办法,并可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设计和施工分别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以批准的概算扣除扩大系数后再适当下浮确定。批准的概算未明确的单项总价或单价、可按照相应水利定额或合同约定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