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市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在本市应急泵站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经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工程建设整体或若干阶段的建设内容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工程总承包资质的承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的质量 安全.进度负责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若干个阶段的工程,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监理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征地拆迁.移民等建设条件准备等方面的工作内容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协调、实施.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一般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招标专章中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方案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 同时审批。核准,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方案 第六条.鼓励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 核准 实施方案时.审批,核准.工程总承包相关事宜,第七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并按合同管理工程总承包及监理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