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总承包有关职责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主要包括,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 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政策处理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 的工作,二、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按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场地,协调建设相关各方关系、三.按照批准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方案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并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四、按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五。按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工程相关款项。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结算。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六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法人相应职责,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 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负责。主要包括,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 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 组织实施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二.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保证体系 保证质量、安全 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足额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并对工程勘测设计质量负责 四,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 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五,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采购,调试工作,并保证工程设备和工程调试质量 配合作好各项工程验收、六.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它职责,第十五条,工程监理和跟踪审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合同要求做好各自相关工作.第十六条,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等规定 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