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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 应设置防尘,防污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卫生的污染。禁止入场拾废旧物品。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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