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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卫生的污染 禁止入场拾废旧物品、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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