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 应设置防尘、防污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卫生的污染.禁止入场拾废旧物品.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 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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