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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 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二米的实体围栏、应设置防尘、防污外溢,消杀蚊蝇等设施.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 防止对周围环境卫生的污染,禁止入场拾废旧物品,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处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或者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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