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出管理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审批程序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办理,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 园林设施,输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审批程序、由市建设局 天然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提出需建设的具体项目及需补充的资金 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使用。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合理使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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